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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生效具备哪些条件(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定金合同的生效具备哪些条件(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发表于:2023-03-10
作者:法多星

定金合同的生效具备哪些条件


1.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实。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6.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多星


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定金合同管辖法院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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