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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之权利真的存在吗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之权利真的存在吗
发表于:2023-08-25
作者:法多星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之权利真的存在吗


债权人不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

但是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的权利包括:

(一)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二)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三)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法多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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