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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债权的基本特征)

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债权的基本特征)
发表于:2022-08-08
作者:法多星

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是怎样的


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应是债权已经到期。


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有人认为由于诉讼保全时没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会陆续到期,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一次性将所有债权保全,而是分批分多次保全,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


法多星


债权的基本特征


债权的基本特征有: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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