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仅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记录,能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基本情况
王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赵某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234000元,被告也承诺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款项,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诿拒付。王某诉请:判令被告赵某支付借款本金2340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259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
赵某辩称:原告诉求的款项不是借款,该款系其与原告王某合伙做生意时王某投资的款项,合伙期间的债务还未清算。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王某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赵某610000元,同时期赵某转账至原告该银行账户420000元;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1日,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赵某114000元,同时期赵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100500元。此外,赵某还通过微信方式转账给王某44388元。综上,王某转账给赵某724000元,赵某转账给王某564888元,款项差额159112元。
法院判决
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9112元;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以1591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