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缺乏“代持协议”时,如何判断实际股东是真实的?
要确认股东资格,就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满足:
(1)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即具有“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或者;
(2)通过受让或其他形式继受股权,即具有“继受取得”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股权的取得方式要么是原始取得,如创立公司时投资取得、增资时候增资取得,或者是继受取得,如转让获得股权,或继承、分割等方式获得股权。
当出现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缺乏“代持协议”时,如何判断实际股东是真实的?
(1)如果实际股东的股权系原始取得的,就要证明实际股东曾经依法向公司出资;
(2)如果实际的股权系继受取得的,就要证明实际股东曾经从他人处受让而取得该部分股权。
此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即便确认了实际股东另有他人,是否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还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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