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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

以案说法 |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
发表于:2023-03-28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刘某良(住山东省高青县)与陈某(住湖南省湘乡市)原系同事关系,二人均任职于山东省滨州市一家企业。同事期间,陈某多次向刘某良借款共计84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二人陆续离职。刘某良多次催要案涉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那么,刘某良是否可以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呢?


情况分析


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有约定从约定


如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该约定亦不可任意,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归于无效,转而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多星


法定管辖的情形——没有约定从法定


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也作出相似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这样一来,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那么,接收货币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释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而起诉出借人,则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则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以案说法


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良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对远在湖南的陈某提起诉讼,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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