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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拆迁征收中宅基地补偿款可以继承吗?

以案说法 | 拆迁征收中宅基地补偿款可以继承吗?
发表于:2023-05-18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白某凤与韩某琴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子女六人,分别为白某1、白某义、白某2、白某3、白某4、白某5。白某凤于1997年1月1日因死亡被注销户籍,韩某琴于2003年4月2日因死亡被注销户籍。白某义与米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白某7,白某义于2018年6月6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XX号院原系白某凤祖辈留下的宅基地。白某凤经分家分得该院北房东侧3间。2006年白某义在该院增建西房5间、南房2间、东西棚子各1间,2017年7月,白某义将院落封顶。


2017年8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腾退人,以下简称XX村委会)与白某义(被腾退人)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8月15日,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某义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


【法院认为】


2017年8月15日,××村委会与白某8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载明“被腾退人”是指本项目集体土地腾退范围内,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工作组认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影响宅基地房屋腾退的其它构筑物的所有者,而白某8系作为“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上述补偿协议,且其属于户籍在册人口。白某9、韩某户籍未登记在315号,且在拆迁时已死亡,故白某1等五人关于白某9、韩某系315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宅基地使用权系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依法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处宅基地应由经过审查批示的新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在该处宅基地被腾退时,XX村委会认定了白某义为该处宅基地的被腾退人,故该处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应归白某义所有。该处宅基地被腾退给予的各项补偿款,应由在此居住的实际居住人享有,五原告无权分割。白某义去世后,属于他的遗产应由米某、白某7继承。定向安置房系因腾退宅基地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置换房屋补偿,五原告无权要求分割。XX村委会作为腾退人,XX公司作为定向安置房的出售人,与五原告及四被告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案件不直接发生关系,故对五原告针对XX村委会和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多星


【裁判结果】


白某1等五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案说法】


本案所涉拆迁项目属于典型的拆迁征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土地补偿款的继承案件,本案各原告认为既然涉案被拆迁房屋属于遗产,则被拆迁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亦属于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进行继承均分。这种理解其实是对征收拆迁项目中的补偿政策、补偿原理不理解造成的,也是本案原告败诉的根本原因。


根对征收拆迁中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补偿款的归属需要结合当地征收/拆迁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继承法律关系等综合进行确认,并做好当地案例检索,而非简单理解判断,这样诉讼才能有的放矢,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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