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热点新闻 >

民事科普丨男子竟找女同事冒充妻子办离婚?法院:罚!

民事科普丨男子竟找女同事冒充妻子办离婚?法院:罚!
发表于:2023-08-19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 情 回 顾

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上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华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韩梅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后经沟通,李华又向法院提供了韩梅“另一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韩梅”,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韩梅”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开庭当日,“韩梅”迟迟未到,法官在等待“韩梅”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因韩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韩梅表示只有一个手机号码,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韩梅”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李华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美(化名)使用。


最终,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法院针对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不严的情况,向市司法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法多星


法 院 审 理

本案中李华为达到其离婚目的,在法院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供韩梅的虚假送达信息,并串通他人冒充韩梅作为被告,接收开庭信息等,导致本案错误送达并缺席开庭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华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系双方协议离婚时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有三十日的冷静期限。若双方协议不成,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诚信维权,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更有甚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科普丨恋爱期间给对方的大额赠与无法证明,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吗?
在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大额转账,分手后男方认为之前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女方返还,但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已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法院会作何判断呢?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区别在哪?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区别在哪?,跟随小编一起看下面的内容。
民事科普丨离婚时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还能不能要回?
今年年初,在办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针对在该起案件中瞒报财产的情形,法院判决对瞒报一方少分财产。
民事科普丨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追回吗?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情意正浓、互相关切,为了表达爱意,常常会发红包、转账、赠与礼物或者产生共同消费等其他经济往来。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还能要回吗?
互联网+法律
精准匹配,法务服务
2分钟响应,高效反馈
平台全程跟踪
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