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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应当返还双倍定金?

以案说法 | 买卖合同未成立,是否应当返还双倍定金?
发表于:2023-11-17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牛某与朱某达成口头药材买卖协议,约定将牛某的药材出售给朱某。药材商赵某闻之牛某有药材出售,便到牛某家中通过微信支付码向牛某支付10000元款项,后双方未达成药材买卖交易,就该款项的返还形成纠纷。赵某认为该款项系收购药材的定金,根据定金罚则,牛某应向其双倍返还,牛某不予认可,仅同意按原数额返还,随后赵某将牛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理规则,定金合同为主合同下的从合同,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成立生效的条件是主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赵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牛某给付了10000元款项,但赵某与牛某之间是否达成药材买卖合同,除赵某一方的陈述和仅提供一份转账记录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且赵某陈述其仅仅是与牛某有商量购买药材的意思表示,而牛某否认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故赵某应就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从现有证据看,赵某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依据不足,故双方商量购买药材的主合同没有成立。因主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当然不能成立,牛某无需双倍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由牛某向赵某返还100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定金罚则就会发生效力。我们在日常交易时,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方式,在促进双方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同时提醒大家注意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不具备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明等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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