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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劳动者只有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 劳动者只有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23-12-11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姜某在某医疗康复中心从事护工工作。王某因生活不便入住某医疗康复中心时,被确定为生活半自理老人,饮食标准为半流质饮食。该康复医疗中心食堂所提供早餐为稀饭、馒头、炒豆芽、火腿肠。护理人员姜某在给王某喂食早餐时,对火腿肠做了插碎处理,饮食期间,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姜某遂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方式救治,无效果后呼救医生,最终,王某不治而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哽死。经诉讼,某康复医疗中心按8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亲属458965.6元,现某康复医疗中心认为姜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要求其承担该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康复医疗中心提供养老服务,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第5.2.3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制作普通膳食、软食、半流质膳食、流质畴食、匀浆膳的区域。”5.2.4规定“宜根据老年人的疾病特点及需求,设立专门的特殊膳食配制区并配备必要的炊事用具、设备、称量工具等,按照相应区域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养老机构提供膳食服务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疾病需求等,要做到营养均衡、健康可口,符合个性化需求。


本案中,某康复医疗中心未能提供符合王某身体状况、营养均衡的半流质膳食服务,提供的早餐仅有稀饭符合半流质膳食条件,亦未设立专门的特殊膳食配制区域,更未给从事护理的人员配备如食物研磨器等可以再加工的炊事器具,因此,姜某给王某喂饭时对火腿肠做插碎处理,且在王某出现身体异常后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方式进行救治,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虽然姜某对火腿肠的处理未达到半流质膳食条件,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但是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某康复医疗中心在该事故发生后以其工作人员姜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明显理由不当。据此,驳回某医疗康复中心要求姜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其行为: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并履行公示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纪律、工作流程及相应后果,可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而减少劳动者的工作失误。


二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的求偿权。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可以为人民法院确定双方的责任提供参考,更重要的是,清晰的行为后果可以促使劳动者谨慎善意地履行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的求偿权不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前提,但为了明晰劳动者的风险预判,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求偿权,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约定。


三是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对劳动者的风险请示及时响应,从而在源头上避免损失的发生。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在于企业疏于对劳动者的管理,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疏于管理将导致人民法院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减轻对劳动者的过错认定。


四是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在该类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只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加强劳动管理且劳动者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否则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请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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