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阿红(化名)与阿亮(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生活久了,阿亮感觉乏味,2018年6月,阿亮认识了小丽(化名),二人有了婚外感情,小丽因此与前夫离婚,离婚后的小丽催促阿亮也尽快离婚,可阿亮考虑到妻子患病,女儿又小,迟迟无法下定决心。
小丽见阿亮不离婚,于是找到了阿亮的妻子阿红,告诉她阿亮出轨的事实,并约定先后支付300万元给阿红。同年10月,阿亮离婚。协议离婚中约定,这300万元中,100万系对阿红的离婚损害赔偿,剩余200万元为孩子抚养费。
而这段感情并未维持多久,小丽与阿亮就感情不和最终分手。阿亮向小丽出具《欠条》,表示清算两人借款关系并愿偿还小丽100万元。小丽不认同,遂向法院起诉以其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为由,要求阿红和阿亮共同返还300万元本息。
法院判决
小丽实际系代替阿亮与阿红商谈并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及抚养费等相应价款共计300万元,以消除阿红顾虑、督促阿亮下定决心与阿红离婚,最终实现小丽与阿亮结婚生活的意图。
阿红作为受害方,在得知阿亮出轨、身患重疾且第三者小丽直接上门逼迫的境况下,要求阿亮提供足够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并非“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小丽对原配阿红支付款项的行为,并非阿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应返还。否则,无异于鼓励第三者肆意介入、破坏婚姻家庭后又以自身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取回财物,有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