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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 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于:2022-11-22
作者:法多星

基本案情


汪朝云为奥德公司保洁员,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

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虹路路口,遇吴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5日,长宁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奥德公司及贾正元送达受理决定书。


长宁区人社局在对汪朝云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闵行区北翟路申虹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朝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德公司及贾正元。


奥德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奥德公司称:汪朝云于2017年3月8日入职,同年4月1日汪朝云向上诉人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汪朝云向奥德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奥德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故对奥德公司主张的汪朝云放弃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汪朝云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长宁区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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