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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
发表于:2022-06-29
作者:法多星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


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


(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多星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


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包括:

(1)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

(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

(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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