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女子因贪污获利56元 被判刑近3年

案件详情
四川剑阁,已在当地某粮食公司退休的出纳伏某红本来以为可以安度晚年,没有想到在当地纪委开展巡查时,发现其在2021年1月至7月期间,涉嫌多次挪用公款,并使用其中部分公款理财。不过,数据显示其仅获利56.45元。
于是,她主动找到巡查组表示要交代情况,根据介绍,其接受公司转款的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公司业务,存在着大额的资金往来,不过当办案人员追问细节时,她却含糊其词,以时间久、记性差为由,称“记不清楚了”。
调查人员拿到了财务凭证,最终促使伏某红交代了实际作经过:和同事蒲某莉分别担任出纳、会计,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几年下来合伙贪污公款82万元。除此之外,伏某红个人还贪污公款9万元。
小小的出纳居然贪污几十万,这里面的权力太大了!嫌疑人伏某红面对纪委调查还在避重就轻,心存侥幸,想要蒙混过关!
难怪案发之后很多网友调侃,“主动投案是假,事情败露是真。主动投案自首、避重就轻交代问题,其目的就是为了从轻发落而已。”
也有网友表示嫌疑人太聪明,“这是反侦察策略。主动投案肯定是听到了风吹草动,然后投石问路,想搞清监察机关到底掌握多少线索,然后便于避重就轻加以应对”
以案说法
本案中,嫌疑人伏某红之所以愿意向纪委部门反映的情况,实则就是主动承认所谓的挪用公款行为,从而逃避严厉的法律制裁。显然嫌疑人伏某红的算盘打歪了,经过纪委调查确认,其利用财务制度漏洞非法侵占公款,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嫌疑人伏某红利用身为公司出纳获得职务便利,伙同自己的同事,非法侵占公款比如说,2019年6月,兴粮公司曾将500吨县级储备小麦收购款,嫌疑人伏某红开具发票时,通过虚增收购单价,再交给会计入账,套取并私分了小麦收购资金12.48万元。
本案中,就是通过类似的作案手段,二人非法侵占、瓜分公款高达90万元,同时嫌疑人伏某红单独贪污9万万钱。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只是考虑贪污金额来看嫌疑人伏某红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嫌疑人毕竟有主动投案的举动,同时在调查人员的督促和引导之下,也承认了违法犯罪的经过,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最终,司法机关认定伏某红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只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会留下痕迹,等待嫌疑人伏某红的不是温馨的退休生活,而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