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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时,自媒体账号的粉丝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

以案说法丨离婚时,自媒体账号的粉丝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
发表于:2023-11-22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五年前,小陈刷到一个以日常趣味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快手账号,对视频中幽默又有才华的男主角小林一见钟情。两人的恋情从网上到奔现,最终修成正果并登记结婚。婚后小林又注册了同名的抖音账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余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号成为他的主要经济收入。


然而,小林因运营账号时的剧情编排需要,经常邀请他人担任女主角配合出演,最终导致小陈与小林发生争吵猜疑至感情破裂。离婚过程让小林无心再维护账号并停更一年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由小林运营的300余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余万粉丝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小林在法庭上表示,这两个短视频账号一直是由他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小陈从未参与运营,该两个短视频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应当属个人财产。另外,两个账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经营还不确定,已经不具有价值。


法多星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号粉丝量达到一定数量必然带来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个自媒体账号的注册和经营都由小林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当采取账号归小林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小陈的方式为宜。至于两个账号的价值,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号价值,达成了调解方案。


以案说法

互联网时代创造出了与现实世界同具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且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成为家事法官必须明确裁判规则的问题。当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是真实的。如关注量大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自媒体号,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受赏等方式带来利润。本案中,自媒体账号虽由个人注册和运营,但并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自媒体账号的运营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同时,由于自媒体的经济价值往往取决于经营者本身和市场行情,裁判实务中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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