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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员工不住员工宿舍,上下班途中受伤,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以案说法 | 员工不住员工宿舍,上下班途中受伤,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发表于:2022-10-26
作者:法多星

基本案情


大明系荣浩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大明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了女朋友,故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2017年6月6日大明上夜班,上班时间为0点至12点。6月5日23时52分许,大明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大明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1日,大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7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

1、大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时52分许,该时间段并非大明工作时间;

2、大明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大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对大明进行调查核实,大明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于2017年4月30日开始就从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8年8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大明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多星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大明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大明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司认为单位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理由:公司提供了宿舍,但大明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住,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不应当将风险转嫁给公司。


公司上诉称:其作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向大明提供了单位宿舍,方便其出行。其提供宿舍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发生类似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用工风险,但大明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住的行为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大明个人负担,而不应将风险转嫁给用人单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审判决:公司认为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员工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大明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但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往往处于急需用钱治疗的状态。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个时候威逼利诱,劳动者很容易就会签下一些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


虽然劳动者事后还可以通过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但这必然是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的,在谈判前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显然可以把握主动权,更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以案说法:员工主动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直接为了单位利益,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主动加班,只要是在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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