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15年向甲银行贷款800万元,借期一年,冼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因A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甲银行便将A公司和冼某某起诉到遂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甲银行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8万元,冼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因A公司和冼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银行向遂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冼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但冼某某却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购买洋酒、高端白酒、名贵红木家具、高级办公用品、高级普洱茶等非日常生活用品,在遂溪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同时,冼某某还借用亲属银行账户代收工资等收入,企图规避强制执行,甚至在其他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债权后,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权。犯罪嫌疑人冼某某恶意逃债、避债等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官释法
诚实守信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老赖”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但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更是严重侵蚀了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石。为了遏制这种恶意逃债、避债等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老赖”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严惩。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还在收到法院责令其执行判决和报告财产的通知后,未如实报告名下拥有的财产,还借用亲属银行卡掩盖个人收入,企图达到逃避还债的目的,大量挥霍财产用于购买烟酒、高档家具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因此,检察官奉劝各位“老赖”,被执行人理应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确有困难无法履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正所谓:有债需偿尽快偿,莫等入狱悔断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钱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