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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出差叫按摩女上门服务猝死,社保局拒绝认定工伤,法院却说:算工伤!

以案说法 | 出差叫按摩女上门服务猝死,社保局拒绝认定工伤,法院却说:算工伤!
发表于:2023-02-13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赵某某生前系某公司业务厂长, 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赵某某至湖北××市、重庆奉节县洽谈党参收购业务。

9月4日 前往重庆市奉节县当日20时左右赵某某(死者)入住兴隆镇渝景游宾馆。

9月9日 同事、客户开会四人在宾馆谈党参的价格,30分钟后 前往麻将馆赵某某( 死者 ) 与陈某某至麻将馆打麻将至14时左右后赵某某与陈某某、麻将老板及其表亲一起到饭店午饭,在吃饭期间,每人了两瓶啤酒,18时许赵某某才返回渝景流宾馆,回房间后喝了一包20分后雪胺翱赵某某送陈某某离开宾馆后返回房间。随后赵某某给夜明珠洗脚城经营者赵某某电话,称其疲劳要要人到渝景游宾馆为其按摩。后赵某某安排员工胡某某前往渝景游宾馆为赵某某按摩。随后猝死,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2016年9月19日,赵某某公司向被告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1月15日,社保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多星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工伤,原告(赵某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要件是在事故发生时,职工是否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


在本案中,赵某某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赵某某在当天上午洽谈党参收购业务后就到麻将馆打麻将至中午14时;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又去打麻将直到18时许才回到宾馆,因感疲劳而自己联络当地洗脚城安排员工到宾馆其房间进行按摩服务,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某某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被告认定赵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赵某某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选择了上诉,上诉理由为:赵某某虽然并不是由于在商谈生意或者清点党参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但是其身体产生的疲惫和劳累感,均是由于外派工作且工作任务繁重所致,因此赵某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


上诉人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赵某某在死亡当晚确实是有从事个人活动,但是其从事的个人活动仅仅是接受按摩服务,且还是因工作任务繁重导致的身体疲惫才接受的按摩服务,并没有从事其它危险活动。


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不存在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和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仅仅是由于在宾馆休息突发疾病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二审法院判决:视同工伤

赵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

1.赵某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因公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

2.重庆市奉节县××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时53分”;医院的医学证明载明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

3.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县兴隆派出所对赵某某死亡事故所作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派出所对赵某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

另外,有收购党参合作伙伴陈某某等证人证明及赵某某生前单位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赵某某是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


因此,本院认为,赵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以案说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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