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员工辞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否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案件详情
2019年8月20日,屋里信息公司与谢奇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合同试用期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期限为3个月,担任设计师助理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实行月发工资制,每月的10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谢奇月工资为2500元,其中额外奖励全勤、生活等费用每月300元。试用期为每月1800元,其中试用期额外奖励全勤、生活费等费用每月200元。
2019年9月10日,屋里信息公司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科印信息公司)签订《安卓手机主题技术制作合同》,约定汉仪科印信息公司委托原告提供手机主题相关的素材、资源进行打包技术处理,完成符合要求并可在指定手机平台上线的最终主题产品。并约定汉仪科印信息公司将于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向屋里信息公司提供30套不同的主体素材。每一套主体素材完成全部合作平台的主题打包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屋里信息公司可获得报酬人民币1200元整,协议总价为1200元/1套/3个平台×**套,即36000元整。
2019年11月9日,谢奇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屋里信息公司提出离职,其后未再至屋里信息公司处工作。2019年12月24日,谢奇向屋里信息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载明谢奇已于2019年10月29日通知屋里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1月9日正式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并载明“因屋里信息公司未为谢奇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屋里信息公司支付补偿金以及二倍工资、补足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奇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未提前三十日向屋里信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屋里信息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谢奇擅自离职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根据谢奇离职前工资标准以及其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与离职原因及离职后的入职情况,酌情认定谢奇应赔偿屋里信息公司损失6000元。谢奇主张屋里信息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损害其劳动权益,谢奇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谢奇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谢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沙屋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损失6000元;
三、驳回长沙屋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谢奇负担。
随后,屋里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屋里信息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者谢奇以个人原因向屋里信息公司提出离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屋里信息公司虽上诉主张因谢奇违法离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8.5万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谢奇离职前工资标准、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原因与入职情况,酌情认定谢奇应赔偿屋里信息公司损失6000元,并无不当。